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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

1、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在采矿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采矿权人需负责治理恢复,直至矿山关闭,完成治理恢复义务。当采矿权转让时,此义务随之转移。对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将其开发为矿山公园。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3、《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将有助于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为我国矿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4、为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2日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5、答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旨在明确矿山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要求,规定了矿山的开采、选矿、排土、废水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概述

《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将有助于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为我国矿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为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2日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旨在明确矿山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要求,规定了矿山的开采、选矿、排土、废水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适用范围

1、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详细研究,确定其适用范围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与治理恢复。

2、关于范围的界定,是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反复研究,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适用范围?参考答案: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合作,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多项职责和要求,以确保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探矿权人在完成勘查作业后,必须对遗留的设施如钻孔、探井、巷道等采取回填和封闭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5、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开发矿产资源活动中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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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企业没有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预防和治理恢复。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详细研究,确定其适用范围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与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需按照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于矿区范围、矿种或开采方式的变更,应按变更后标准重新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在采矿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采矿权人需负责治理恢复,直至矿山关闭,完成治理恢复义务。当采矿权转让时,此义务随之转移。

答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旨在明确矿山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要求,规定了矿山的开采、选矿、排土、废水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

普及相关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标准,以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在地方层面,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在合法、环保的前提下进行,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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