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
2、第五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城市规划。
3、年3月1日,广州市出台并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简称“旧条例”,这部法规在当时对广州市的绿化工作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岁月的流转,十几年间,广州的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条例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城市发展的新需求和挑战。
4、广州近期发布了《广州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和居民生活环境。条例规定,新建的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其绿地率和立体绿化标准需达到或超过30%,而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这一标准则调整为不低于25%。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章总则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政府需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保有效执行。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将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权利,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明确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以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首先,第十八条指出,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或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护路林,其他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文化纪念林,自然保存林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分工。
为了促进城市发展,改善环境,广东省特制定城市绿化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的隔离绿化带、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隔离绿化带、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高压线走廊下的安全隔离绿化带、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等。珠江广州河段的防护绿化需满足通航、防洪、泄洪及风景游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