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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保护(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
发布时间:2024-07-23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有效保护和提升江苏省的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防治各种污染对生态平衡和人体健康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主要关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如环境保护、海事管理等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并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平衡后,由省政府批准。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已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保或生态修复措施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会联手,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罚款额度在五万到二十万元之间。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首先,根据国家的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会制定本省重点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给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实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在容许范围内(第二十四条)。

预查废制度什么时候实施的

1、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从1986年到1991年的六个年度,除1986年因是实行夏时制的第一年,从5月4日开始到9月14日结束外,其它年份均按规定的时段施行。在夏令时开始和结束前几天,新闻媒体均刊登有关部门的通告。

3、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发布;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发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举报电话及举报网站?

1、举报电话专线:025-86557655或86612369;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http://;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简介: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2、江苏省环保厅举报电话是12369。环保,全称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创新研发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3、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江苏:粪污直排长江,违规占用滨海湿地,该如何整改...

1、我认为,一方面应督促当地政府部门对相关违规建筑派遣专业的管理部门亲自监督和落实。另一方面对于当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建立合格的处理回收措施。加强当地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和采纳。在此次问题当中,中央环保督察通报了有关江苏省镇江市在环境污染处理和落实问题上面存在的重大管理过失。

2、超标排放污水粪污偷排以及污水直排长江的都是当地发现的与环保相关的问题需要重点整改。在这个城市境内,不但很多企业公司把污水直接排入了长江,有些养殖公司还把粪水直接排放到了长江中,对长江水造成严重污染,导致当地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其中第四章着重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源头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机构需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水质需求和水体净化能力,核定湖泊和河道的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自然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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