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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21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21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1、为了确保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的水资源环境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首先,市、县长被赋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两湖管理机构需确保其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环境质量的稳定。

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专门针对特定类型的养殖场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养殖场被定义为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具体包括:猪和羊的年均存栏量超过300头,鸡和鸭的存栏量超过3000羽,以及牛的存栏量不少于50头的场所。此外,还涵盖了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4、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别注重防治污染。其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对水源的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需按照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则需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省政府水行政部门会与相关城市政府合作,确定两湖的最低水位控制线,并经批准后实施。

5、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的行为,如未能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2万至10万元的罚款,严重违规者甚至可能被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暂停审批的有关程序。第四十条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具体工作由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下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在价款收入地方分成中的分成比例,并明确了收缴管理办法,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地县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资金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已由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待讨论通过 地质遗迹和矿山环境保护有新的突破 地质遗迹保护实现了从单纯强调保护向保护开发并重的地质公园建设转变。

第二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所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自行失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本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以后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应在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向年检机关逐年缴纳。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加大环保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征大气污染排污税,并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实行排污权交易。国家环保总局是由中央政府挑选出来对抗污染的“武器”。因此要提升其地位,增加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能协调它与其他部级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更好的发挥它的职责。

4、根据国家政策,从2020年7月1日起,只有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才能在国内注册上牌。国六一般指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5、你好,贵州省双龙港经济区内,渣土车是不能通过管委会的。根据贵州省双龙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政务,如下:为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在大气扬尘治理方面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取得良好效果。

6、《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即“两控区”。一般来说,降雨pH值≤5的,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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